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 :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 ?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道路称为路!、街、巷、弄;【
—。 (二)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 第九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
! ,。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
?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
】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 ,第十条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 》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 第十一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 第十二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内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 第十《四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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