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 ? ,。。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 ,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道路称为路、街【。、巷、?弄;
! (二)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九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
】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
《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
《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第十条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第十一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第十二?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 ,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内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第十四【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