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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 :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  :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    《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道路称—为路、街、巷、弄;! 《    (二—)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 第九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 】。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 ? ,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 第十《条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 : 第十一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 ?。。第十二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内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 第十四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   ?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