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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 :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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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 《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 《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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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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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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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道?路称:为路:、街、巷、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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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九!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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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
【 《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
【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第十!条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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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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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第十一!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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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内—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第十四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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