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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 ,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  ?  :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 ,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道路称!为路、街、巷、弄】;    】 (二)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 第九》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   ?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   !。 ,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 , ,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 】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第!十,条 大厦、大—楼和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 !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 第十》一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 , :第,十二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    (四)【居民区内《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第十四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