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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合理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资金
—。 区城市道!。路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及工程实施方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签订养护、维修【作业合同
— 第十《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的【考核和监督并—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及时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管《。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及时、全面、—准确记载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等》情况并每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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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含井【盖)、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养护技术规【范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破损、移》位、沉降、缺失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城市—道路、桥梁发生【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抢险—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
—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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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将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移交的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验收规范的!条件
【。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应当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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