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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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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合《理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资《金
《 区城【市道路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及工程实施方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签订养护、维修作】业,合同
第十】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的考核和监督并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及—时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及!时、全?面、准确记载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等情【。况并每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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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含井盖?)、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养护技术规—范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破损、】移位、沉降》、缺失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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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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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发生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抢险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
【 《 ,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鼓《励将: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移交!的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验收规《范的条件
【 :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应当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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