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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及以其他方】式建设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明:确建成后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 , ,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行政主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