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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   ?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及以其!他方式?建设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明确建成后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    《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行政主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  《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