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及以其他方式建设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明》。确建成后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 《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行—政主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