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及以?其,他方式建设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明确建成后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 ,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行政主?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
: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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