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考核评价制【定,考,核评价范《围、指标《。、内容和方式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二:)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开展环境监测!;
【 (三)规范【。陆基设?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监督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 ? , (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
! , (二)开展】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建设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引进《、示范、推广相关技!术与服务;
—
, ?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四】)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
《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探索推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
! (六)》以丹江口水库、汉】江干流沿线区域为重!点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农》。田氮磷流失试点监】测、区域农》。区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农业投《入品和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权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为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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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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