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辖区内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市场主体,引导肥料使用者科学施用生物有机肥、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进化肥减量。
    肥料生产者应当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用标准,在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化肥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化肥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和支持销售其它种类肥料的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销售台账制度。
    肥料使用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肥规律和土壤养分情况,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科学施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禁止在汉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柜,实行购买实名制并开具销售处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
    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者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使用者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膜。
第十二条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管理。丹江口水库和汉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采取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且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散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等设施,采取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专业机构代为处理等措施。
第十六条 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享受税收、用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等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药品,禁止在渔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鼓励和支持陆基设施渔业等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秸秆收贮体系。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理秸秆,配合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粉碎还田、青贮饲用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模式,提升秸秆的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菌糠、菌渣等食用菌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食用菌生产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加施多元素肥、品种优化、水分调控、土壤钝化与调理、微生物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方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乡村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
    在人口聚居相对分散的农村地区,推广和应用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一体化、小型分布式生物质垃圾焚烧炉等新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备。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采取植被恢复、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建设坡耕地生物拦截带、坡耕地径流集蓄与再利用工程等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和支持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与生态涵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