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改善和巩固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源头预防、过程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普及防治知识和技术,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农业面源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等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