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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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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 :。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 ?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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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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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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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 ,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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