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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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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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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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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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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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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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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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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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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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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