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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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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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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 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 ?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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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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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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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 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 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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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 : :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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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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