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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  ?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 :。   ?。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 , ,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 ,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 :。。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     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 : ,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