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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 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 , ,。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   ?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 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    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