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 第四十六【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 所有权人转—让历史建筑》产,权或者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变更后的《使用权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     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第》五十一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备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 ,  对?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 :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 , ,    《。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