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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
》。 :。 ,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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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直》接向:该村庄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庄为市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所,在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 : ?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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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 (一)依法】。。。通,。过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开展保护宣传;
!。
— (二)引导—村(居)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 ?(三)?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组《建志:愿消防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 (四》)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
【 (五)【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 (六)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 : :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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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居)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以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四十三条》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政】策,措施: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态环—境整:治 改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 第四十五条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根《据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传承:利用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开展文—化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等与历史》文化相协调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实施规范管理—。、,指导:和服务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资金《通过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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