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严格保护沿奉化江、余姚江和甬江不同时期历史城区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现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和奉化江、余姚江、北斗河(护城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以及南塘河、天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四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应当保护下列内容:
    (一)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和天际轮廓,北斗河(护城河)的河道格局和尺度,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望京门、长春门、和义门、东渡门、灵桥门、永丰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二)鼓楼、天封塔、灵桥、天主教堂、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志性建筑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中山路、公园路、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孝闻街、偃月街等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鼓楼到偃月街口、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港口工业遗存;
    (六)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月湖、北斗河(护城河)、前塘河、中塘河、后塘河、南塘河、西塘河、古运河等河道水系,历史桥梁、驳岸、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二十五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逐步修复历史文化街区之间的关联:
    (一)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蔡家巷并向北延伸,南至中山路北侧,西至呼童街,北至公园路;
    (二)郡庙天封塔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来街、开明街,南至大沙泥街,西至解放南路,北至药行街、县学街;
    (三)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甬江,南至新江桥,西至人民路—中马路—白沙路,北至轮船码头—白沙路;
    (四)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东南至仓桥街,西南至镇明路,北至郁家巷;
    (五)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长春路,南至船埠巷、鄞奉路,西至祖关河西二百米,北至南塘河北岸;
    (六)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镇明路,南至三支街,西至北斗河西侧河岸,北至中山西路;
    (七)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东面包括孝闻街历史建筑群和居滽故居等建筑群,南至尚书街、尚书巷,西至文昌街,北至西河街;
    (八)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桥街,南至苍水街,西至秀水街、永丰巷,北至横河街;
    (九)奉化西街南大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三溪路,北至锦溪河。
第二十六条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应当保护一水双城格局和山、水、城相依的城市格局。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以龙泉山区域为中心,东至三官堂河东侧三十米(其中惠爱医院旧址地块扩展至东侧一百七十米)、东旱门路东侧三十米,南至舜水南路以南三十米,西至富巷北路、鸳鸯南路,北至萧甬铁路。
第二十七条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加强对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商铺的保护:
    (一)武胜门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健康路西侧六十米,南至阳明西路,西至山后新村,北至武胜桥以北一百三十米;
    (二)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合宝弄,南至南滨江路,西至新建路,北至阳明东路;
    (三)龙泉山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区,东至逊埭路和新建路,南至余姚江,西至舜水南路,北至阳明西路,重点突出龙泉山制高点地位和周围山形、江势的背景轮廓线;
    (四)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起南雷路,西至大黄桥路,南至舜水南路,北至笋行弄以北七十米。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修缮、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通行,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倡导以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街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统筹运用城市更新等措施,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资源,建立房屋置换、收储运营平台,引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腾退外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维护、置换、收储的具体办法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