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创新链为主线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链与融资服务链,完善科技、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科技金融协作机制,形成银行支撑、担保支持、财政扶持相互联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金融体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合作银行增强融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难度,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融资规模。推动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促进基金与科技项目高效精准对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入库培育,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信贷机构、科技担保和保险机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平台等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金融扶持。
鼓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优质机构合作设立天使子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对在科技贷款等活动中出现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适时扩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逐步统一相关品种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比例。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按照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强科技招商队伍、专业化科创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用地用房。
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以信任和包容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研究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科技专员制度,协调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建立南通市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