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实施区域创新合作,推动要素集聚,促进区域联动、分工协作、协同推进,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全国影响力和长三角引领性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布局,科学规划建设沿江科创带,打造带动上下游、辐射长三角的沿江创新发展战略支点。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创新合作,在重点领域建立跨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探索跨区域企业培育模式,支持项目在苏南加速孵化,在本市发展壮大。
第三十九条 主动接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加强创新载体共建、创新资源共享,实施科技创新券的通用通兑,建设沪通科技合作区。
与北京、粤港澳大湾区、西安等其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