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和紧缺人才,制定和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培育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对入选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等计划的科技人才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实施招才引智工程,打造引智品牌,建立海内外人才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招聘等活动。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发现和引进各类科技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培育,坚持引育并举,支持在通高等学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培养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的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对接高等学校开展校企人才培育合作,构建人才终身教育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实施一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进行人才分类评价。
第二十四条 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在职称评聘、选拔任用、学术评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探索青年科技人才长周期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回国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来本市创新创业,完善外籍人才融入本市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吸引外籍人才来本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