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高端纺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和鼓励在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优化研发投入结构,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设应用基础研究实验室,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合作、联合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第九条 完善市县联动组织方式,围绕重点产业链,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重点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围绕智能、低碳、健康三个方向,加强对第三代半导体、通用智能、未来网络、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技术、深海空天等前沿领域研究的组织和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民生改善的重大科技需求,在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强化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风电、光伏、储能、动力电池、绿色建筑等领域前沿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加快引导第三方评价主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多维度、分类评价机制,鼓励评价结果多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技术市场,支持南通科技大市场建设。
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等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乡村振兴领域的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健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合同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职务科技成果归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