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