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九条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