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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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八: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
【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十—条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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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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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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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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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
?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十二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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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 》 (二)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 》(四:)诉讼
【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
《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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