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