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域。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