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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 《。 第三十五条【 功能突出》、,需要:永久保留的》山体植被、公园、湿!地、生态廊道等【城镇绿地应当作为重!点绿地进行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重点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  重点绿地—退出名录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提请退出 【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变更】重点绿地的用—地性质? :     因【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重点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将?其,退,出,。重点绿地名录—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其用地!性质: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重点绿地逐—。。块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依法监督管理【 : :第三十九条 —重点绿地的规划设计!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按?照重要程度和不同】规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 《。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听》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公园类》重点绿地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实施规划控制促进!整体协调 》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点—绿地的保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