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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数字化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镇绿化管理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 ?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区域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镇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六):开发区的城》镇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七)其他类型城【镇绿地由其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树木!道路改?造,、绿地?。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应当—制定树木《保护方案《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保留城?市记忆提升生活品】质 第二【十七条 修剪—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公共区域【内树:木的应当执行—。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  ?   (二)遮【蔽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 ,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扶《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树木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一处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厘米树木或》者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株树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二十】株以上树木》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 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移】植的树木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   下列树木的】砍伐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责任人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费用 ?   》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向【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镇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指导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和预报网络》以及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绿化建》设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山体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城镇【山体自然风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工程措施《。恢复自然形态 !。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城镇绿化《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江河岸线》景观生态修复工作依!托自然生《态、人文特色—打造依水建林、以林!涵水:、林水相融》的岸线生态景观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热水、热—油、化学《品,、垃圾污物或者【。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     》。(四)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饲!养畜禽或者种—植蔬菜; —     (【五)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 (六)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