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城镇绿化建设管理等部门编制城镇绿化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规划应当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各类城镇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和城镇绿化用地面积,营造独具宜宾特色、富有文化意境、贴近群众生活的多样性绿地景观。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划定各类城镇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第十三条 城镇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公共管理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城镇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绿地建设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批准的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优先使用本地特色鲜明、成本低、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草种。
    乡土树种草种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城镇绿化建设管理、林业部门编制、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城镇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城镇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绿化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监督机制,组织城镇绿化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合规加强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利用城镇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合规,并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城镇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性开发。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加强各类城镇公园绿地建设。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规范设置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普法宣传、科普教育、文化体验、防灾避险等设施。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路侧绿地和行道树等城镇道路绿化建设。
    城镇道路绿化建设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并优先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浓郁常绿、安全环保的乔木。
    鼓励支持城镇更新改造腾出的小面积土地建设街头城镇绿地。
第二十一条 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楼体、墙体、屋顶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型城镇绿地建设,充分发挥绿地生态保护、休闲游憩、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镇绿地内道路、广场等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