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绿化工作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建管并重、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文化、生态、景观协调统一,体现地方风貌特色。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绿化目标,保障城镇绿化投入,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绿色生态理念,增强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第七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护。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