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计量水表》为界计量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水户负责维护管理!
】城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维护、《巡查、清洗消毒【组织抢险演练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加强村!镇供水员队》伍建设提高供水设】施管护水平》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纳入】地下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 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开展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二)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五?)其他损害城乡【供水设施、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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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乡,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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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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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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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相关部门和用—水户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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