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四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经】营协议
— 《 供水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供水区—域,、供水标《准、服?务范:围、设?施维:护、水质管理、【安全应?急、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 : ?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标准供水;
】 —(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表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维修和—更换;?
《 , (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城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支付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 用水?户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执行?
,。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黄河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阶梯水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
】 用水户对计量!水表精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
《 ? 因水表》计量不准确多收【取用水?户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将城乡《供水设施与供热【、中水等用》。水,系统相连接;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 , (三)【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 ? , (四?)违反规定使—用消:防设施等市政设施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三!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的运营《情况和供水经营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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