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四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经营协】议
《 》供水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供水》区域、供水标准【、服:务范围、设施维护】、水质管理、安【全应急、《。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标准供水;
【
: (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表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维修和更换;
】 , 《 (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城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支付?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 : 用水—户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执行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黄:河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阶:梯水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
【
? , ?。用水户对计量水表精!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
】 因水表】计量不准确多收取】用水户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将城乡供《水设施与供热—、中水?等用水系统相—。连,接;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 (三【。),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四)违反规定使用!消防设施等市政【。设施取水;
—
《 (五》)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三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的运营情况!和供水经营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