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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利用黄【河,水、长江水等外调】水,和优质地下水推【进水源连通工程【和,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统筹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水源安全—  》   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法【律、法规对禁止开采!地下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质】状,况及时公布》水,质,监测数据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水:源地日常的》监督管理组》织水:源地: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     (二)!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障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  (三《)在水源地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等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 ,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并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 》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定期对出厂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测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监?测信息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供水水质信!。。息共享机《制与供水《。单位共?享有关监测数据【    》 水质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