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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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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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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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