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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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 ,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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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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