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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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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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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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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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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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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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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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