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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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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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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 :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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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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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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