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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采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