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
    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
第三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
    (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
    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