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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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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清洁》责任区制度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责任
! 乡村清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后、畜禽圈舍、【田地:、山林、果园、【水塘、滩《涂等区域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或者产权人为责任人!;,。
?。 《 (二)景区(点)!、餐饮、住宿、娱乐!、,商店:以及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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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卫生公厕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驻地场所内—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所在单?位为:责,任,。人;:。
》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 ? ?(六)村《组道路、桥梁、【河道、水渠等公共区!域以及未确定权属或!者不能确定使—用人、管理人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转运处理体系】实行乡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村归!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清扫保》洁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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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投放—至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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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大件垃圾应当由【产生者投放至—专门的大件垃圾集】散点禁止随意弃置】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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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将集?散点贮存的》大件垃圾转》运,至专门的拆解处理场!所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收集和保【管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交回农资销售单】位设立的回收点或者!其他专业《回收服?务,机构等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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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农作?物秸:秆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收纳场所或者!交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不?能自:行就地就《近消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范围内或《者乡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弃》置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设置:堆肥设施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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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点、农资销》售单位、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回收的有害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专—业机构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清扫保洁员!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利《用乡:村公共区域组—织或者举办红—白喜事、乡村节会】、商业促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应当】及时清扫《活动场?地将产生的垃圾【规范处置《或者分类《投放至指定的设施、!场所
— 在》乡,村开展野餐》、野炊、露营—、垂钓、研》学,旅,游等户外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和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国庆《节、全?国,。生态日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乡村清洁集》中宣传?活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清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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