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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 ,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清洁责任区!制度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责任:    【 乡村清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后、【畜禽圈舍、田地、】山林:。、果园?、,水塘、滩涂等—区域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或者产权人【。为责任人; !   ? (二?),景区(点)、餐饮】、住宿?、娱乐、商店以及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    《 (三)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卫生!公,厕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驻地场!。所内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所在单位为责【任人; 《    —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     —(六)村组道路【、桥梁、《河道:、水渠等公共区【域以及未确定权【属或者?不能:确定使用人、管【理人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转运处理】体系实行乡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村归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 ,第二十?。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清扫保《洁员: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投放至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第二—。十二条 大件垃圾】应当由产生者投放至!专门的大件垃圾【集散点禁《。止随意弃置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将集散点贮存的!大件垃圾转运—。至专门?的拆解处理场所 】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收《集和保管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交回农资!销售单位设立—的,回收点?或者其他专业回收服!。务机构等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农作物】秸秆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收纳场所或》者交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不能自行就】地就近消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范,围内或者乡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弃置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设?置堆肥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再生资源回!收点、农资销—售,单位、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回收的有害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专业机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清扫?保洁员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 ,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利—用乡村公共区域【组织或者举》办红白喜事、—乡村节会、商业促】。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应当及时清【扫活动场地将产生】的垃:圾规:范处置或《者,分类投放至指定的设!施、场?所     !在,乡村:开展野餐、野—炊、露?营、:垂钓、?研学旅游等户外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和—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国庆节》、全国生态日—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乡村清!洁集中宣传》活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清扫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