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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清洁责任】区制度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责任  !   乡村》清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后、畜禽》。圈舍、田地、山林】、果:园、水?塘、滩涂等区域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或】者,产权:人为责任《人;  【   (二)景区(!点):、餐饮、住》宿、娱乐、商店【。以,及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     (三)!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卫》生,公厕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    》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驻地?场所内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所,在单位为责任人; !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   (六)村组道!路、桥梁、河道、】水渠:等公共区《。域以及未确定权属或!者,不能确定《使用人、管理人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转运处—理体系实行》乡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村归【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清?扫,保洁:员,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投放《。至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大件垃》圾应当由产》生者投放至专—门的大件垃圾—集散点禁止随—意,弃,置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将集散《点贮存的《大件垃圾转》运至专门《的拆解处理场所 !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收集和保管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交回农资】销售单位设立的回收!点或者?。其他专业回收—服务机构等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农作物秸秆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收纳场》所或者交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不能自行《。就地就?。近消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范:围内或?者,乡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弃置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设置堆肥】设施: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农】资销:售单位、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回收:的有:害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专:业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清扫保洁员】。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    《。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乡村公共区》域组织或者举办【红,白喜事、乡》村节会、商》。业促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应当:及时清扫活动场【地,将,产生的垃圾规范处】置或者分类投—放至指?定的设施《、,场所   】  在乡《。村开展野餐》、野炊、露营、垂】钓、研学旅游等户】外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和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国庆节?、全:国生态日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乡村清洁集—中宣传活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清扫】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