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以及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乡村清洁设施 】   《  乡村清洁设施建!设和配备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美观【自然、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质!量合格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供销【合作社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在乡?村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废《纸屑、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    支持乡【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同步依法开展废电池!、废灯泡、废—灯管:、失效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作物秸秆—收纳场所督促、指导!农资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依法开展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工作 【。    》 ,农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门店设》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点如实建立》农药农膜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台账 】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建设或者】依法确定乡村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或者:。场所混?合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设置或《者,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用于收集床架—、床垫、沙发、【衣柜以及其他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办公器具大件垃圾】集散:点应当具备遮—。风避雨、消防等功】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清?扫工具等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或者配备—乡,村清洁设施设—备给予经费保障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本?村(社区)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正?。确使用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盗窃》、侵占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