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以及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乡?村清洁设施》
: —乡村清洁《设施建设《和配:备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美—观自然?、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质,量合格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供销合作社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在乡村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废纸屑、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 ,支,持,乡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同步依》法开:展废电池、废灯泡】、废灯管、失—。效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作物!秸秆收纳场所督促、!指导农资《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依法?。开展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工作?
— 农?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门店设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点如实建立农药】农膜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台,账
《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建设【或者依法确定乡村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或《者场所混合使—用
《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设—置,或者: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用于收集床架、床】垫、沙?发、衣柜《以,及其他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办公器》具大件垃圾集散【点应当?具,备遮风避雨》、消:防等功能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清扫工】具等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或【者配备乡村》。清,洁设施设备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本》村(社?区)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正《确使用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盗窃、侵占》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