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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以及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乡村清洁设—施  —  : 乡村清洁设—施建设和配备—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美观自然!、,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质量合格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供销合作社】。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在乡村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废纸屑、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   ? 支持乡《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同步《依法开展《废电池、废》。灯泡、废灯》管、失效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作物秸《秆收纳?场所督促、指—。导农资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依法开【展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工作 》 ,     农—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门店设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点如【实建立?农药农膜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台账 】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建设或者依法确定乡!。村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临时【堆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或【者场所混《合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设置或者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用》。于收集床架、床【垫、沙发、》衣柜以及其他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办》公器具大件》垃圾集散点应当具备!遮风避雨《、消防等功》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清》扫工:具等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或者配备乡村清洁!设施设?备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本村(社区)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正确使用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盗窃、》侵占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