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保持乡村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乡村清洁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村(社区)内的投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行为。
第三条 乡村清洁实行政府主导、村(居)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统筹解决乡村清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清洁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第七条 鼓励推广先进实用的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处理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乡村清洁设施,提供乡村清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乡村清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