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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