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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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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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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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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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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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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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