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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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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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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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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