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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