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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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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