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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