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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