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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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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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