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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