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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