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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