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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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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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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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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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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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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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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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