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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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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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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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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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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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