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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