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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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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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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