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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