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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