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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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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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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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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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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