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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