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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