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立 !。 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 : ,   (三)公司】设立方式; !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   》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   》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 ,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 ,。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    —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    (二)通】过,公司:。章程; 》    》。 (三)选举董【事、:。监事;  】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    《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   》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   》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