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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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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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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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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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