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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  :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