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