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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 :。 ,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