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 ,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