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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 ,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