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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