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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