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业务协同,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完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重点领域、高频民生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平台。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持续提升电子证照库服务能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等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办事指南以及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承诺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首页设置惠企政策服务专区,优化惠企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解读政策,确保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匹配、快速兑现。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简申快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企业申请的,简化手续、快速兑现。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推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重大、重点项目全链专班指导服务工作模式,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对项目的用地、能耗、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研判,依法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企业注册、项目立项、权证办理等全流程服务。
    鼓励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多种形式的专班指导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大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等级,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建设项目审图流程,实行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对桩基部分施工图可以先行出具审查意见。
    推行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工作配合质效的跟踪、提醒机制,缩短图纸受理至技术性审查完成的时间。
第三十条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加强产业用地的供应管理与服务,健全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供后管理等全周期监管服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应当公布评估结果,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索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改革,简化建设项目编制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契税、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实现相关高频事项集成办理、在线办理。
    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拓展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标准化服务。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提供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鼓励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开设服务专窗。
    实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公用事业服务报装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