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放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快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高标准全球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规则制度。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合理布局为外国人提供便利的国际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支持开展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以及家属出入境、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建立完善常住外国人服务机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居留旅行、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深化“外国人来华工作、居留联办”专窗建设。
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等人才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技术人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强化全球招商推介,支持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优化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和投诉协调机制,落实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落户本市,支持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
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作投资合作指引,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制定、发布产业地图,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活动,提供涉外政策解读、风险防范化解等指导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服务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展会,加强展销、交易等平台建设,组织举办产品推介会,为市场主体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参加展会提供系统化、常态化的组织与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市场。
第三十九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加强中国(南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和信用管理,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商务规则,优化人才培训、发展机制,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与新型监管制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打造南通跨境电子商务博览会品牌,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协同推进模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园区,招引相关企业,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圈。
第四十条 海关、商务、交通、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定期为企业提供通关业务辅导。
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海关、商务、税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等相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拓展“单一窗口”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进出口各环节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口岸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税务一体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发布动态信息、风险预警和典型案例,协助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供法律查询、实务指引等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