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壁垒。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产业引导政策。
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支持和促进产业集聚、产业形成、产业生态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产业价值链协同,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鼓励市场主体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针对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上下游环节,探索和发展与本市主导产业相匹配的营商环境服务链,支持产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和精准服务力度。
第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优化涉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高频办理事项提供企业开办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联办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十五条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程电子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实施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者限定、指定特定供应商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规则,实行政府采购意向提前公布,推行招标投标活动在线监管,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公布等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加快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平台信用信息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新业态新领域、重点产业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
依法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市场主体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
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变相收费。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健全涉企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金融服务、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督查,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未及时清退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查处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