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传统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历史文化名人资源,推动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第四十七条 全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涉企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应当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各类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