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五条 制定或者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六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厘清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法措施,严格实施清单管理。
第七十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第七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依法建立企业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工作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法正常履职,提高无产可破案件审理质效。
    完善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功能,加强与金融机构系统对接,探索破产资金线上审批和监管,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机制。
第七十三条 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被执行人车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查找需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除非正常流程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第七十五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房屋租售和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
    推动建立商贸商事调解机构,为市场主体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
第七十六条 依托“长春智慧法务区”,完善支持政策体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集成优质、智能、便捷的法律服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形成集公共法律服务、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法治文化等为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专业法律服务综合体、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功能聚集区。
第七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创新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方式,拓宽普法渠道,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