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养优秀企业家队伍,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采取多形式开展精准化的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文化氛围。加强对汽车、电影、冰雪、消夏、森林、雕塑等具有长春特色的文化品牌的保护和宣传,鼓励开发具有长春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新业态,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文化品牌。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吸引创新要素集聚。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产业体系,完善会展管理机制,加大国际会展的引进培育力度,提高举办国际会展的服务承载能力。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强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加快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经济外向度水平。积极组织投资洽谈会、项目推进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