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
【 :。 (三)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 (四)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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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
】(三)?。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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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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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规定向自治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
》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鱼虾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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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自治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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