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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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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
! 《 (三)》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 (四)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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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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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规定向—自治:。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鱼虾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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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自治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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