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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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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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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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 (?四):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 《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
】 (?三)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 ,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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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规定向自治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
》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鱼虾《。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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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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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自:治,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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