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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条 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  :。  (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 :    (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 》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 【     (六】)传承和利用措施;! , ?  :  (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做好保护名录【的编制、公布、调整!工作 —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     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     —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物品及影像资料等!可以列入保》护名录或者参照【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界!标 《 第:十四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 】 ?   ?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   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 第十》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开?展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以及决定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  ? ,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其安全?;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 第:十九:条,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与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    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大运【河,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保护 》   《  (一)》把大运河河道—保护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   —  (二)开展【大运河河道水生态环!境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建立健全【大运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 》。。。 ,    (三)推进!大运河河道两—岸标:志性文化景》观,和,。岸堤:防护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大运!。河沿线生态廊道建】设;    ! (四)《加强大运河航运管】理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文化遗产的【损毁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反映大运河历!史变化的《地名、?传说:、风:。俗等按照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口述史等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技艺做?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大运河【沿线: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对大运河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指导、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  :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 !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    《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