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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条 》 ,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   《  (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    (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 《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     (—。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     (!六)传承和利用【措施; 《     (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 ,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做,好保护名《录的编制、》公布、调整工作 】 , ,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  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    《 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物品及影像》资,。料等可以列》入保护名录或者参照!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 第十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界标【 《第十四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 ! ,。。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  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 第十》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开,展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以及决定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   《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 , 第十八》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其安全;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与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  :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大?运河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保《护   【  :。(一)把《大运河河道保护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   【  (二)开展【。大运河河道水生态】环,境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建,立健全大运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   】。  (三)》推进:大运河河道两—岸,标志性文化景观和】岸堤防?护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大运河沿线—生态廊道《建,设; 》    《 (四)加》强大运河航》运管理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文化遗产的》损毁 第二】十一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反》映大运河历史变【化的地名、传—说、风俗等按照【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口述《史,。。等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技艺做》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大运河沿线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对大】运河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指导、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 ?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    —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   】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