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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
!(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 :(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
— :(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 (》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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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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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
! : 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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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
》 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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