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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二十!七条 ?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配置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在后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期物业交—付,使用前提供符—合使用?。标准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 :    老旧—小区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     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业主:代表、行业专家、】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交房】时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承接查验时》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有关资料 》。 , ,     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 :。第三十一《条 :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 ,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九十日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