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六):安全使用房》屋;: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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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四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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