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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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 第二十二条【。 ,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四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