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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 第二十五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