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十《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 :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二条 】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