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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 ?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 第二十五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