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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  :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四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