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 : (六)免费查】询物业?承接查验、日—常管理和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 (六)安!全使:用,房屋;
—。 ,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是《未及时召开》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老旧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信息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 ? 老旧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于业?主大会召开后十【。日内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 第十五条 【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七)!听取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十一》)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十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九)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三)《煽动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散布不利于物业!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 , ?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八)向》物业服务企业—兜销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述职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换届筹—。备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人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委员实际—不足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协调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新—交付物业服务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