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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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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条 】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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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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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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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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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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