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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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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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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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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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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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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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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