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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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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 第十条 》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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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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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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