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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 ,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