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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 第十条 【。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