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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街】道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